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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单位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对于预算金额较大、关系公共利益及社会民生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第五条规定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时,采购单位应当向市采购办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采用其他方式依法择优选定代理机构。

  第七条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先选定范围再随机抽取”的选定方式。

  第八条 采购单位可与代理机构签订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由代理机构代理该年度内该采购单位所有或部分单次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应将年度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在签订协议后第一个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前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具体程序如下:

  (一)采用“直接选定”方式选用代理机构的程序: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50万元以下项目用表)》(见附件1)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选用的代理机构,在报送该表的同时一并上报市采购办。

  (二)采用“先选定范围再随机抽取”方式选用代理机构的程序:

  1、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50万元以上项目用表)》(见附件2)的相应位置填写候选代理机构名单,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的同时一并上报市采购办。

  2、在市采购办等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单位代表通过计算机在其报送的候选代理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一个代理机构作为采购单位所报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

  3、代理机构抽出后,采购单位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技术需求情况表(50万元以上项目用表)》的相应位置内填写抽出的代理机构名称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市采购办对采购单位选用代理机构的意见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采购单位通知被选用的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接到通知后依法与采购单位商定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在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前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选定代理机构的,监管部门可暂停有关项目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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