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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我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状况,现就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2个月至6个月的,应于停产之日起5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见附件1),报其所在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连续停产6个月以上,应于停产之日起10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报其所在地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生产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特殊药品、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停产2个月以上的,应于停产后5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停产登记表》,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于恢复生产前20日内填写《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登记表》(附件2),报相应食品药品监管局并由其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符合生产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药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后,应将前3批药品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报停产时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停产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停产1年以上的企业,须对其恢复生产的品种进行重点监督抽验;对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或恢复生产未按要求报告的,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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