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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接管省农垦中小学校工作方案的通知

  2、在册的离退休教师移交我市管理。
  3、移交人员原按国家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三)资产的移交
  1、截止移交之日止学校的全部资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实行成建制无偿划转产权,一次性整体移交我市管理。
  2、移交学校在移交前发生的债务由省农垦总局承担。
  3、移交学校在建工程及配套设施,由省农垦总局按计划继续投资,建设完成后移交我市管理。
  4、移交学校按计划已立项但尚未开建的项目,项目及资金一并移交我市处理。
  (四)办学经费移交
  1、移交学校的公用经费、免除杂费、免费教科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及校舍维修等资金,按现行政策应由我市负担部分,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
  2、移交后教职工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待遇,离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等按我市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移交学校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标准(含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和政策性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及奖金等),就高不就低,按我市人员标准核定。移交学校低于我市学校的,按2008年6月我市学校教职工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上浮15%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移交学校高于我市学校的,按农垦学校在职教职工人员经费平均开支标准上浮15%核定,列入经费移交补助基数。
  移交的离退休教职工退休金待遇,按我市同类人员标准核定,所需补差资金列入下划基数。
  3、经费移交实行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如国家或省政府出台重大增加工资或公用经费等政策造成我市负担过重时,省政府适当增加补助基数。
  4、海南农垦中学在过渡期内,核定经费基数转省教育厅。3年过渡期满后,重新核定经费基数下划我市。
  5、移交学校的各项经费(含应由省财政专项负担的部分),由省财政厅从中央下划的海南农垦体制改革基数补助及一次性综合财力补助资金中安排。
  6、经费移交后,每年正常的人员增资经费,按照中央财政下放移交热作两院、地矿局等单位实行的新增工资等人员性支出专项补助的做法,由省对市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海口市农垦中小学移交接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韩 美(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符月华(省农垦总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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