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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体育馆(场)、科技馆、影剧院、文化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社会组织所有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保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并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动物园、植物园等公益性场所及其设施,对未成年人和由学校集体组织的参观、游览活动实行免费或者优惠。

  第三十六条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视、录音、录像、图书、报刊、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产品。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展示内容、情节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阅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视、录音、录像、图书、报刊、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产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投资创办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免费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录存监控录像资料,经营者不得擅自删除或编辑监控录像资料。

  监控录像资料可作为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给予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学校为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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