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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工商标〔2009〕115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省局在2008年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和建议,结合当前商标工作任务和实际,对原《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对相关认定标准和认定量化标准进行了完善。现将修改后的《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标准(试行)

  为规范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依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57号令)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本标准。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据本标准,开展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一、申请资格标准
  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住所在本省境内。
  2.申请认定的商标应是国内有效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均须届满三年;转让的注册商标,受让方在转让公告后,连续使用时间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商标虽经转让但仍由原注册人使用的除外);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的,其连续使用时间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申请之日须届满三年。高新技术企业(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企业可不受三年限制。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有第三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6.申请人应具有与著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二、认定量化标准
  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量化标准实行百分制评价方法,逐条累计得分。同类商品(服务)按得分高低排序,得分相同的申请人按近三年平均销售额(营业额)高低排序。主要量化标准包括:经济指标36分,纳税情况15分,认知程度15分,市场信誉20分,商品质量5分,商标管理9分。
  7.申请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良好。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营业额)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出口额应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并提供海关报关证明。申请人年销售额(营业额)必须达到《商品(服务)销售额(营业额)具体分类标准(试行)》的数额要求。(30分。每年10分。凡有一年达不到数额要求的,每减少1%扣0.1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利润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企业利润无亏损。(6分。有一年利润亏损的扣2分。)
  8.申请人应依法诚信纳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缴纳税款,并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三年完税证明文件。(9分。每年3分,有一年无完税证明扣3分。)申请人每年纳税额不得低于200万元。(6分。每年2分,有一年低于限额扣2分。)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提供有效证明的视同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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