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3、企业存在制假售假行为和记录的;
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5、省级发证产品的发证质量抽查;
6、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十四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书”(附件6),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或限期改正、停产整顿等措施。
第十五条 根据获证企业的生产规模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产品质量稳定性等信息,可将获证企业划分为A、B、C、D四级进行分级监管,并可根据其发展状况动态调整。
A级企业:具有较强的质量法制意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稳定,获得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A级企业以扶持为主,依靠其自身良好的质量管理水平,引导其做大做强,起到行业龙头和诚信典范的作用。A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B级企业:能够自觉守法,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完善,产品质量基本稳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无不合格记录。B级企业应鼓励其积极争创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称号,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逐步向A级企业发展。B级企业每半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C级企业:质量法制意识较淡薄,虽具备必备的生产和检测条件,但质量管理较薄弱,有监督检查不合格和质量违法不良记录存在。C级企业应指导其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控制能力,纳入名牌产品培育计划,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3次。
D级企业: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或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D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各市质监局在证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注销规定情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各市质监局可结合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制订本地区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报省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其违规、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