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企业产品质量的抽样检查,由各市质监局上报抽样检查计划。各市质监局可根据本地区获证企业和产品质量状况,于每年9月15日前上报产品质量抽查检查产品和生产企业名单,经省许可证办公室商省局有关处室批准后实施。特殊情况下,需增补抽样检查计划的,另行上报。
对产品质量抽样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处理。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复查报告,复查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各市质监局可以根据产品生产季节性特点安排具体的年度审查时间,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上年度的“获证企业年度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年度审查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各市质监局要根据区域监管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可通过巡查和回访等方式来进行。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巡回检查。
巡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一是检查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二是检查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三是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四是检查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五是检查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情况;六是检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回访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企业规定的整改期满后及时实施。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回访情况应填写“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表”(附件5),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是指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由各市质监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召开行业整顿会议,严格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在专项检查工作中,确需对获证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的,各市质监局可将企业名单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批准后实施产品抽样检验,产品抽样检验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应当对企业进行飞行检查,飞行检查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