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具体实施。
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 年度审查包括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应当开展自查,向各市质监局提交《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附件1)一式三份和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各市质监局在企业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时将“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附件2)发放给企业,做到年审工作预先告知。
第七条 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作出书面审查结论。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制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计划。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各市质监局应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由各市质监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及企业自查报告,检查重点为企业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不合格项以及企业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自查报告书面审查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合格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在获证企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
对自查报告书面审查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各市质监局在作出不合格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获证企业年度审查不合格整改通知书”(附件3)至企业,企业应进行不超过1个月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复查报告,复查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建议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对拒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或虚报《获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各市质监局应及时将企业名单移交当地稽查部门,按
《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企业名单上报省许可证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