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质监质发[2009]78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省局对《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
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保护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负责本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
《条例》和
《办法》规定的职责。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许可证办公室)承担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质监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方式有:年度审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飞行检查。
第四条 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接受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