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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鲁价调发〔2009〕82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省物价局对《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鲁价调发〔2002〕23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决策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各级物价部门审价委员会审议定、调价方案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审价委员会是各级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集体审议组织。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当成立审价委员会。

  第四条 审价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五条 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物价部门其他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机关各内设机构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列入《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一般应当提交审价委员会审议。

  审价委员会审价的重点是:经过定价听证程序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或调整全省执行的重大商品和服务价格;审价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需进行审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审价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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