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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3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根据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5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二)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根据产业布局规划,通过土地流转,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加速推动土地流转;积极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使土地相对集中,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鼓励对“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流转,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四荒”地,承包者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

  三、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优化服务环境
  (一)建立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服务网络1市农委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健全流转服务网络,建立全市土地流转信息库,并通过辽阳农业信息网发布信息;制定规范性政策文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2各县(市)区依托本级农经部门成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土地流转规划,建立本级土地流转信息库,公布对外咨询服务电话,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为跨乡镇(街道)区域的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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