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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进行。
  (三)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名单和评标过程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九条 市南水北调办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信息与进度管理

  第二十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项目法人须配备信息员,定期汇总工程设计、建设信息,分别按照周、月、季、年编制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
  第二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进度计划由项目法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编制,报市南水北调办批准后执行。凡是要对进度目标进行更改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南水北调办批准。

第七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保证监理单位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派驻现场的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贯彻“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全过程、全方位落实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加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强调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顺利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签订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时,必须对“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作出明确约定。“绿色施工、文明施工、和谐施工”的项目及有关费用须在工程招标投标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质量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预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规定,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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