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北京质量监督站承担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三章 建设程序基本要求
第九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严格执行总体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的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工程设计按审批权限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确需进行修改变更的,应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章 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接受市南水北调办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人员结构合理,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人员。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依据有关法规、规划等,组织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协调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占主体的工程,由市南水北调建管中心担任项目法人;社会投资占主体的水厂及相关工程,原则上由出资方担任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可采用直管制、代建制、委托制等模式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的订立应采用规范性合同文本。市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重要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派员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凡从事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市场准入条件。
第十八条 对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涉及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法人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的招标方式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变更招标方式的应报市南水北调办商市发展改革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