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内部评估。包括领导评价和同级互评,各占5 0%的权重。领导评价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估。同级互评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对各市州政府进行评估,市州政府对省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评估,省政府工作部门之间互相评估(具体评估方式和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减分与“一票否决”
1.加分。下列情形给予加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成倍超额完成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的;市州政府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在全省或全国排位大幅前移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工作成绩的主要指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且排位大幅前移的;在应对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组织得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加分事项,由被评估单位在年底前向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经省长批准后,根据情况每项给予l 0一2 0分的加分。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5 0分。
2.减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 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 0分;被评估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及以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1 0一2 0分;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l 0一2 0分。扣分事项,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年度累计扣分不超过5 0分。
3.一票否决。凡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绩效评估结果不能评为先进等次。
(五)汇总结果
2010年1月,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得分计算方式为: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综合得分一指标考核得分×6 0%+公众评议得分×3 0%+内部评估得分×1 0%+加减分。
(六)确定评估等次
评估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综合得分在6 00分以上的为合格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1)综合得分在6 0 0分以下的;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票否决”事项的; (3)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经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认定为不合格的。
3.先进等次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合格单位中产生,名额按被评估单位总数的2 5%确定。参选先进等次的单位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成效,作出重大贡献;无“一票否决”事项;公众满意度在6 0%以上;班子成员未受党纪、政纪及以上处分。先进等次的竞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单位申报。具备竞争条件的单位向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提出参评申请(或由组织推荐),并提交竞选报告。市州政府的竞选报告主要介绍评估年度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发生的重大变化;省政府工作部门的竞选报告主要介绍评估年度本部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采取的重大举措和作出的重大贡献。(2)初审核实。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参选单位名单。(3)民主评议。由省领导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专家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群众代表对参选单位绩效进行评议。(4)考察公示。省绩效评估委员会根据考核和评议情况,提出先进等次候选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候选对象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调查核实。(5)党委审定。初评结果报省委常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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