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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城乡规划设计项目按下列程序和权限审查审批

  1. 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经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行政审查通过后,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 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初审并提请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行政审查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楚雄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楚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并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 县市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查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4. 乡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政审查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5. 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测绘项目实行分级审批。需报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或验收的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将专题请示和符合要求的图文资料报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审查意见》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6.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批。

  7.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批。

  (二)严格报批程序,确立规划设计行政审查的权威性

  经行政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规划设计图件,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定,按程序报批。属州级行政审查的项目,由州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或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发《规划设计审查意见》,该《规划设计审查意见》是各县市批准实施规划的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定报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是我州城乡、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建设和规划管理的法律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在实施中确实需要修改的,应按法定程序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评估、公示,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需按原法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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