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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审批工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资源

  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自然资源,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凡在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必须依法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持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初审意见后,报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下列权限规定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1.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一级保护区(即核心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经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许可审查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2.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二、三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报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规划管理

  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的规定,按以下权限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1.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范围内,拆除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规划设计行政审查、审批管理制度,确立规划的合法性

  合法的规划成果是指导城乡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实施全州城镇化战略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必须建立和完善规划设计行政审查、审批管理制度,规范规划技术评审、行政审查、行政审批程序,确立规划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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