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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3. 抓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管理。各县市城乡规划(建设)、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在地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确定其资源状况、特点和价值。具备条件的,应及时予以保护,并按程序积极申报国家或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经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其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为有效保护、继承和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提供科学、合法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强化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管理。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

  城乡、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规划编制,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具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和相关规划设计技术规范。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完善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建立规划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制度,认真实施“阳光规划”,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部门合作,保障各类规划相互协调

  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的通知》(楚政办通〔2008〕58号)要求,编制规划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进一步加强水利、交通、工业、土地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统筹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统筹重大基础设施布局,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各项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形成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有机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风景名胜区建设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建设依法实施

  规划行政应当依法、依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城乡规划设计、风景名胜区建设、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建设前,必须进行规划审查前公示、审批前公告和审批后公布。审查、审批实行主审人终身责任制,经办人和主要领导须明确审查或审批意见并签字。各县市要建立完善分级审查、审批制度,严格依法管理,严禁超权越限审查审批,逐步健全依法依规的规划管理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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