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风景名胜区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三条例),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为政府提供建设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一法三条例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州规划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建立完善规划体系
规划是建设的基础和龙头,是加快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各县市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
(一)依法明确职能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工作
1. 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要以《楚雄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为指导,结合新农村建设,抓紧组织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各县市要依据《县市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抓好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各项专业规划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村镇规划编制,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2. 抓好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县市,要抓紧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不得以《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总体规划》等规划替代《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编制和报批,并在《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指导下重点抓好核心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云建景〔2008〕158号)要求,省建设厅将对资源破坏严重的“三无”(无机构、无规划、无管理)景区,报请省人民政府取消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称号。为此,各县市务必要高度重视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