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机构,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整治工作。
(二)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和各自职责,迅速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并定期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工作开展、采取主要措施、打击成效等情况。
1.市国税局、地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市国税局研究制定商业普通发票稽核检查办法;市地税局研究制定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发票稽核检查办法;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配合市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配合市通信机构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券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
2.市公安局:继续组织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市法院、市检察院等落实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配合市通信机构阻截发票违法信息。
3.市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联通公司:主动会同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建立查处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传播发票违法信息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将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提供线索。
4.市财政局:完善财政票据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移送。
5.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市监察局: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案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监察;向公安、税务机关提供制售、使用假发票等方面的信息。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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