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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服务协议履行。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医疗服务协议,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转诊转院。

  参保居民在本地医院住院治疗,因医院技术或设备等原因需转往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的原则。由参保城镇居民或其家属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居民突发急、危重病需抢救,应在转诊转院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转院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异地居住定点医院的选择。

  参保居民需长期(一年以上)异地居住的,需选定当地2至3家定点医院,填写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申报表,加盖居住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公章,并提供居住地暂住证或相关证明交参保地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第三十条 异地就医。

  参保居民临时外出和异地居住(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合格已选择了异地定点医院)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治疗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视同转往外地就医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超过三日不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的,不予报销医疗费。

  第三十一条 本地就医。

  参保居民须到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因病需要住院的,凭身份证和医保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医生开具的住院证明,直接到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入院当日由本人或亲属持验证证明(主管医生和护士长在医保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医保证和入院证到该院医保办申报登记。

  第三十二条 特殊大病门诊的管理。

  申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大病门诊补助的人员,于每季审批一次。患有规定病种的参保居民,应持近期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的检查诊断等病情证明材料和医疗保险证卡到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或学校申报。经过初步审查后,填写特殊大病门诊审批表,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纳入特殊大病门诊管理,其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大病门诊费用按住院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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