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十条 医疗保险统筹年度。
学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其他城镇居民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时间。
(一)居民参保缴费实行限时制度。
参保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足额缴纳下一个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一律视为未参保或中断参保。
缴费时间为:
1.各类在校学生为每年9月1日至30日一次性缴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医保费;
2.其他城镇居民为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2009年参保缴费时间为2009年6月1日至11月20日)。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已参保家庭出生的新生婴儿应在出生后6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月至该统筹年度剩余月份的费用。
(三)《暂行办法》实施后,新入户的城镇居民,应从户籍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新入户当月至该统筹年度剩余月份的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福利院参保缴费。
在校学生和福利院人员参保,由就读学校和福利院统一组织参保登记和代收代缴医疗保险费。
参保时需提交户口簿复印件2份和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各学校和福利院应明确专人负责对学生提供的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参保登记表,并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存入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及时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确认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家庭参保缴费。
18周岁以下的未在校、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和年满18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一)参保时应提供户口簿原件(现场审查,下同)及3份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3份(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外)、参保人员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填写参保登记表。
(二)参保对象经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所(站)审核无误后开具缴费通知单,由参保人员到指定银行(或乡镇财政所)缴费。经办工作人员凭参保缴费登记表录入居民参保缴费基本信息后,将参保缴费登记表、收据留存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困难对象证明材料和参保人员缴费汇总表,以及填写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一并交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