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附件二第28项中处罚依据“《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修改为“《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7、附件二第29项中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处罚依据“《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修改为“《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