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附件二第25项中处罚依据“《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附件二第26项中处罚依据“《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修改为“《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5、附件二第27项中处罚依据“《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