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2009年4月13日 川价发〔2009〕8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已于4月9日印发。现补充以下几点修改意见:

  1、附件二第23项中处罚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修改为“《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二)项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2、附件二第24项中处罚依据“《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