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的净资产作为新设立公司的出资。
六、允许个体工商户转让字号名称。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受让方凭转让协议和转让方的注销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字号名称,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七、放宽注册资金限制。注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受资金限制,出资一元钱可申请登记注册,无需审验注册资金。
八、放宽名称变更的时间限制。凡企业有特殊要求,可在设立一年内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九、放宽改制企业名称限制。改制企业原名称中未使用字号的,改制时不强行要求企业在新的名称中添加字号;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公司”字样。
十、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申请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住所设在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用租赁协议和该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场地使用证明;住所设在有形市场内的,可以凭市场管理方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直接办理登记。
十一、放宽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对已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除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外,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的申请,将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为所隶属企业法人承接××业务”。
十二、放宽连锁经营总店及分店数量的限制。如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3个以上门店的,均可办理“连锁经营”的注册登记。
十三、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实收资本出资期限的限制。采取分期缴付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首期缴付出资到位后,其后续分期缴付出资确有困难的,可向工商部门一次申请延期三个月缴付;累计可延长一年缴付。
十四、放宽公司减资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公司,在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已缴付资本符合该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不同时减少实收资本的,无需提交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