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每套15元。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1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出申请。
2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申请材料目录: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承、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申领临时入境专用号牌的申请材料目录:
(1)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2)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本;
(4)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需提交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专用号牌申领表》。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和审查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或者机动车临时入境号牌和行驶证。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牌证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检查:
一、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时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实施的程序,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投诉。
二、申请人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检查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决定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法
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情况;通过群众举报或涉及其他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二)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的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属于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机动车注册登记决定的,应详细登记监督检查情况,并约见被许可人,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听取被许可人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或者书面记录,并交被许可人签字。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撤销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3经审批决定撤销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许可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5因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撤销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附件8: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许可事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经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四、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五、已注册登记、达到报废年限但未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除外)。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检验机动车的机动车检测场提出申请。
(二)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需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和审查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延续
(一)延续的条件
同许可条件。
(二)延续的实施程序
同许可的实施程序。
监督检查:
一、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时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实施的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投诉。
二、申请人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检查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决定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法
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情况;通过群众举报或涉及其他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二)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的《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属于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应详细登记监督检查情况,并约见被许可人,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听取被许可人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或者书面记录,并交被许可人签字。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撤销机动车延缓报废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3经审批决定撤销机动车延缓报废许可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许可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5因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撤销驾驶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附件9:
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