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没有被涂改、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
四、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数据与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相符;
七、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八、机动车没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或扣押;
九、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一、机动车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机动车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2收费项目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八十一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3具体收费标准: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
(2)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
(3)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
(5)行驶证工本费15元;
(6)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
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权益转让证明书》。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4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指: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2)其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6机动车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2)机动车来历证明没有被涂改、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
(4)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数据与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相符;
(7)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8)机动车没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或扣押;
(9)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10)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1)机动车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4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