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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2)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4)经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5)机动车驾驶证真实有效。
  (6)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注销、吊销、撤销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2延续的实施程序
  (1)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交申请换证材料。
  (2)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审核申请材料和许可条件,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监督检查:
  一、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许可时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实施的程序,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投诉。
  二、申请人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检查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法
  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情况;通过群众举报或涉及其他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二)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许可属于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的,应详细登记监督检查情况,并约见被许可人,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听取被许可人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或者书面记录,并交被许可人签字。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撤销驾驶许可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3经审批决定撤销驾驶许可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驾驶许可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5因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撤销驾驶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四、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经审批决定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
  书》,载明注销驾驶许可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收回机动车驾驶证;对找不到被许可人的或无法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注销。

  附件4:
机动车驾驶证定期检验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审验。”
  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申请换证和审验;
  二、经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身体检查合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车管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车管站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办理机动车牌证和申领驾驶证时,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须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身体检查合格。
  5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换发并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检查:
  一、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时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实施的程序,收费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投诉。
  二、申请人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监督检查许可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的方法和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方法
  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情况;通过群众举报或涉及其他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二)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被许可人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属于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定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详细登记监督检查情况,并约见被许可人,听取被许可人意见;听取被许可人意见的应当制作笔录或者书面记录,并交被许可人签字。
  2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出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的意见,报有关领导审批。
  3经审批决定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的理由,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送达被许可人。
  5因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撤销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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