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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3)该建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规划方案期间曾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及相关图纸(复印件)。
  3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广告经营许可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说明设置广告的地点、样式、尺寸;
  (4)设置广告的彩色效果图;
  (5)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法律授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通知书》,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填写《行政许·06·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人员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符合许可条件。
  (二)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程序划分为初审、复审、审定三个工作环节。其岗位职责和工作时限分别是:
  1初审: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初审。涉及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的,联系管界交通支大队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作《行政许可核查工作记录》。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事项“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8个工作日。
  2复审: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初审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3审定: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进入决定送达程序。
  时限:7个工作日。
  特定审查程序(绿色通道):遇有跑、冒、爆、塌等紧急抢修工程及特定政治性,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工程项目,可执行特定审查程序,由许可机关视情况直接做出许可决定,24小时内不能完成的,由许可机关依法责成负责单位补办手续。
  四、决定和送达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准予行政许可且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4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的在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签署意见后返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与延续条件:
  同许可条件。
  (二)具体工作程序:
  同许可实施程序。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监督检查:
  一、行政许可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在占道期间随时进行,并在占道结束后进行验收,具体内容是:1是否按许可的时间、空间范围占道;
  2是否落实既定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疏导、安全维护方案;
  3占用道路设置的广告或其它设施是否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是否影响安全视距净空,是否科学、规范从而确保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4占道结束后是否恢复路面,设置、完善了相应的交通设施(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并具备通车条件。
  二、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不公正、推诿、久拖不决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拨打“122”监督电话进行投诉。
  三、申请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要求申办人履行义务或者不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于许可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可撤消行政许可。

  附件2: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规范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1机动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经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4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5使用年限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批准延缓报废;
  6外省市机动车须出具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书。
  二、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2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3机动车的车辆类型不属于大型载客汽车。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驻检验机动车的检测场办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属于延缓检验的机动车(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除外)在本年度第一次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2外省市机动车委托本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开具的《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二)受理和审查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行驶证副页打印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出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在行驶证副页加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章。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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