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保障组:由民政、财政、粮食、贸易等部门及相关保险公司组成。负责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以及急需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负责灾民安置、死难者的善后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设施修复组:由建设、交通、电力、水利、通讯等部门组成。负责交通、通讯、房屋、供电、供水等设施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
2.扩大应急。
(1)当突发地质灾害不能有效处置,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或者引发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或者报请省政府启动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当地质灾害引发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和国务院决定本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并依法采取紧急状态下的措施,以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消除危害。
(三)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应急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派出应急工作组赴现场进行指导。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协调包括事发地的上级单位、部队在内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资源等;部署治安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由事发地区、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突发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组织营救、转移人员,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封闭地质灾害危险区,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调集和配置有关资源,掌握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处置方案,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灾害现场周边适当地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要保证信息传递顺畅、情况掌握及时、指挥迅速有力。
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调动有关力量和资源,迅速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防止损失扩大。
发现外国公民、台湾和港澳同胞遇险或遇难时,市外办、台办、侨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四)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1.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2.情况通报。突发地质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办、台办、侨办牵头协调,同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上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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