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销售网点的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要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或由上一级销售商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或网点携带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市区各销售网点直接到市商务局备案),并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工作。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五)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1.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2.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购买人储蓄存折。
3.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按《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 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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