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年”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府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我市“项目建设年”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拆迁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及动迁单位
根据《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以下简称南府发〔2008〕15号文)的规定,我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为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城区、开发区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将动迁的具体工作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认定
(一)被拆迁人只拥有一处住宅,属下列单一情形的,按如下办法认定补偿或补助:
1、被拆迁人持有《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国土资发〔2005〕1号,以下简称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对认定合法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不全的房屋(以下简称手续不全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偿、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
3、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均未办理的房屋(以下简称无手续房屋),对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人均80平方米以内(含8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面积,按南府发〔2008〕15号文规定的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助;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原则上不予补助,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可按南国土资发〔2005〕1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