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考虑水资源的承载能力,节约地下水资源,严禁超采地下水。倡导利用地表水和实行分质供水,优先考虑水库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加强水源可靠性论证,充分考虑干旱、洪水、冰冻、地震等灾害的影响,提高供水保证率。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好储备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三、明确管护模式,强化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各地要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进一步落实管护职责,规范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体制。一是对区域内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可组建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推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二是对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日常管理。三是对联户或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自建、自管、自用,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水利工程产权证。四是对股份制公司或个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可实行股份制或由投资者确定管理方式,供水设施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饮水安全工程不得随意拍卖或转让。对个别工程确需承包或租赁的,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半数以上受益户的同意,其所得收入要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搞好供水企业和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工作,积极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加大对供水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力度,逐步发展和壮大农村供水产业。
四、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水价机制
农村供水属于公益性事业,各地要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8〕1号〕精神,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的扶持力度。在用电、办证、税收、水质监测等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实行费用减免和税收优惠,水质监测、检测经费由当地财政保障。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研究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用电的优惠电价政策,以提水为主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可参照当地农业灌排电价执行。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