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修订)


  因贸易结算水表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无法抄表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知用户并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用户用水量按照不同的用水类别分别装表计量。因技术等客观原因无法分别装表计量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根据用水总量协商确定不同类别用水量,按照不同类别水价分别计收水费。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提请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对贸易结算水表进行定期检定,贸易结算水表误差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计量监督。用于计价的各种贸易结算水表应当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贸易结算水表不得使用。

  用户提出校验贸易结算水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校验,经校验,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用户承担;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其校验、拆装费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并按照正负误差率于次月办理退减或者补缴水费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赢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城市公共供水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费。对超过规定期限30日未缴纳水费的用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催款通知单送达到户。用户收到催款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需要对该用户暂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确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水费的,应当准予暂时停止供水。

  被暂时停止供水的用户缴纳全部拖欠水费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6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用城市公共供水;

  (二)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

  (三)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四)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损坏、侵占、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盗水量按照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

  能确定单位时间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时间计算;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照其擅自安装的盗水表径或者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