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重互动交流,确保宣传取得实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宣传活动中要加强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互动,监督、帮助经营者完善自律制度,为经营者和消费者释疑解惑,确保宣传取得实效。要将宣传工作与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广泛的宣传,努力使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转化为依照
《食品安全法》履行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增强广大食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努力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其享有的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途径,为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认真贯彻
《食品安全法》,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的重要任务和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按照省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积极履行职责,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尤其是要按照省局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部署,突出抓好三项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取得实效。一是要集中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二是要集中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三是要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严厉查处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违法食品广告;坚决制止和查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会违法推荐食品的广告;严格监管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广告,广告宣传的产品功能和成分与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的,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对于被确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要立即停止发布该食品的广告。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积极构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是对多年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的总结,也是落实
《食品安全法》的客观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不懈地抓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六项制度”的建立健全,切实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机制保障。
(一)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
《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准入管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有关许可。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者,要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时,发现有关许可证期满的,应当要求提交符合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新的许可证。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要依据
《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处理;涉及前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对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到期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市场检查情况,及时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照
《食品安全法》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要在工商行政管理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