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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抚府字〔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源头治理。要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用于农业生产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要经过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农用薄膜等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组织开展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市场。

  二、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在蔬菜、南丰蜜桔、生猪、崇仁麻鸡、茶树菇、广昌白莲、茶叶和水产品等大宗农产品产地,选择20个农产品生产区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本地的优势产业试行示范区建设,每个示范区都要制定标准化生产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国家标准,积极制定、修订地方标准,加大标准化实施力度,不断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要以创建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为突破口,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识的认证工作。要依法实施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记录可存储、产品流向可追踪、储运信息可查询,建立完善从田头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系统。

  三、加大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力度。重点是加强对农产品定点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管,包括对市场农产品来源进行登记、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例行质量安全检测及对农产品价格和销售量的调度等。要严格依法执行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检验检测制度,禁止不合格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销售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坚决杜绝重大农产品质量事件的发生。要建立包装标识制度,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标识的农产品,必须经过包装或者标识后才能销售。同时,要努力促进产销衔接,强化营销促销服务,提高优质农产品的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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