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设施建设。全市现有158个乡镇(街道),设158个司法所。按照去年11月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精神,2009年上半年完成第四批司法所建设任务,年底完成第五批司法所建设任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和《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司发[2005]11号)要求,要抓住国债投资司法所建设的机遇,落实市、县配套资金,确保完成剩下的司法所建设任务。要在认真落实司法所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做到及时开工建设。乡镇司法所、街道司法所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20平米、80平米,并配齐其它硬件、软件设备,实现与县区司法局计算机联网;司法所统一悬挂司法行政徽章和司法所名称标识牌,争取50%达到省“示范司法所”标准,并在全市开展“规范化建设标兵司法所”命名活动。
(二)组织机构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设一个司法所。司法所为县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属行政机构,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司法所实行县区司法局与乡镇(街道)双重管理、以县区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长参加乡镇(街道)班子会议。目前全市还有70个司法所未在编制部门立户,要求在2009年6月前全部完成立户工作。
(三)基层队伍建设。按照中编办、司法部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编制数按以下要求配置: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定编3名,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街道)司法所定编4-5名。司法所人员、编制由县区司法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司法所人员选配的具体办法是:1、历年来分配给我市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共112个,要求各县区于2009年全部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解决;2、现在司法助理员岗位工作,且占用政法专项编的人员,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予以留用;3、从乡镇(街道)公务员中调剂;4、充分利用好现有编制,按照力量下沉,充实一线和基层的要求,选拔县区司法局机关优秀人员到司法所担任所长;5、今后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各县区要及时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解决。基层司法所录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
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
司法所所长的任免,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司法助理员可在司法局机关、司法所之间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