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工作组织。市局机关相关处室按照市局的决定或市局领导指示,组织相关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和检测机构落实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跟踪督促。市局相关处室对各后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第十四条 验收考核。市局相关处室对各后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安全隐患消除情况书面报告市局预警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后处理情况通报市局预警办。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后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在接到后处理任务后,要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后处理工作,确保后处理工作措施到位、纠正违法行为到位、企业整改落实到位、安全隐患消除到位、复查验收工作到位。
第十六条 各后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向市局预警领导小组、市局相关处室报送工作动态;后处理工作完成后,3日内向市局相关处室和市局预警办书面报送后处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各后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中,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相互推诿等,造成后处理工作不及时、不到位、安全隐患未得到消除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将对直接具有过错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市局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守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秘密。凡因失密、泄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将严格追究直接具有过错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后处理工作中,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