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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被依法停止执行的,公告部门应暂停对有关记录的公告并在公告平台上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应当作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重要信用信息。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时,应当将招标投标违法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审考核因素在评价标准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记录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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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名称      ┃               ┃
  ┃            ┃               ┃
  ┃ (行政处理决定标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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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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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理决定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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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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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期限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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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新增□  追加□  修改□ ┃
  ┃  公告类别      ┃               ┃
  ┃            ┃               ┃
  ┃            ┃ 变更□  撤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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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追加、修改、变更、  ┃               ┃
  ┃            ┃               ┃
  ┃  撤销的理由     ┃               ┃
  ┃            ┃               ┃
  ┣━━━━━━━━━━━━╋━━━━━━━━━━━━━━━┫
  ┃  经办人签字     ┃               ┃
  ┣━━━━━━━━━━━━╋━━━━━━━━━━━━━━━┫
  ┃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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