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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消防支队鹤壁市2009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进一步加强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按照鹤壁市与省政府签订的《2009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增长比例和具体数额,全面落实消防事业经费。公安合同制消防队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装备建设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城乡社区事务费)总额的6%-8%。

  (三)进一步落实各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各级教育、卫生、商务、文化、交通、旅游、工商、建设、安监、质监等职能部门要主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从消防规划、工程设计、项目审批、资质办理、行政许可、年检换证等环节依法将消防安全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前置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和公安部联合制定的《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综治办〔2008〕88号),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消防工作标准,建立检查考评奖惩机制,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强行业、系统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上的主导作用。

  (四)进一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在今年4月底前重新调整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督促相关单位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下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时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特别是要强化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提高其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检查、整改、宣传教育能力。强力实施社会单位消防标准化管理,深化社会单位“三会一标”(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和社会单位标识化管理)建设,年内10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40%的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完成“三会一标”建设任务。全面开展消防安全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消防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乡镇、办事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5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达到消防安全网格精细化管理标准,其中10%达到示范标准;扎实开展“零火灾社区”、“零火灾村镇”争创活动,50%的社区和行政村达到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在重点乡镇、街道办事处推进消防、巡防一体化建设,20%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巡消队伍要达到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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