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安全操作技能测试。两门课成绩均合格为考试合格。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或考核。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在“山西省建设厅网”上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由组织单位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全省统一编号(见附件2)。
第四章 延期 复核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企业年度教育培训证明和省建设厅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2年内违章操作纪录3次(含3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建设厅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超过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未申请《资格证书》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声明作废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补证手续。
第五章 从业
第二十八条 《资格证书》不列明持证人所在单位,但持证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