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应采取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政府补助的基础上,每年每生再补助不低于10元,其中,属城乡低保家庭或重度残疾的,由学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解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由高校从事业收费提取的5%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开支。
(三)保障方式。
大学生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应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大学生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所需经费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统筹安排。各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门诊医疗统筹的报销比例,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确定待遇水平。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四)异地就医管理。
大学生寒、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支付。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结算年度。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原则上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也可以按自然年度为结算年度。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利用高校自身拥有的医疗卫生资源,注意发挥高校医疗机构在开展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式,确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需求。
(二)加强经办管理能力建设,实现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