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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09]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切实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规划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上制定实施意见,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三、主要政策

  (一)参保缴费。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高校所在地的市(州)为统筹层次,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等手续。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政府补助。

  按照高校财务隶属关系和管理关系,政府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中央财政对中央所属高校学生按照政府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省财政对省属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科研院所)学生按照所在地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市(州)所属高校学生按照省财政对市(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市(州)财政对市(州)属高校学生按照当地政府补助标准,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给予足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管理。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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