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由市劳动模范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委员会由同级工会、人事、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组织和部门组成,在市政府组织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的总体工作方案;
(二)审核劳动模范推荐人选;
(三)确定劳动模范的奖励标准;
(四)审议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中需要明确的重大事项。
筹备委员会下设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命名表彰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处理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
(三)检查有关劳动模范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调整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
(四)筹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评选为劳动模范:
(一)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