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6日)废止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11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育救助工作,帮助城乡困难家庭解决其子女就学困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乌鲁木齐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的在校子女。
(二)儿童福利收养机构及农村“五保户”中的城乡在校孤儿。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在我市教育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政策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后,对在校小学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200元,在校初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300元。
(二)凡经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高中学校学生和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学生,按照市教育局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政策后,对在校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在校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每人每学年救助1000元。
(三)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新疆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考入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全日制本科、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一次性救助4000元。考取师范、农林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和享受专业奖学金或其它助学金的学生,不重复享受此项一次性救助。
三、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