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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执法网络。各区县要按《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体系建设的通知》(川编发〔2007〕46号)要求,目前仍没有按该《通知》要求组建好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的要抓紧组建,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的需要。已组建的区县要安排专项经费,配齐满足工作需要的监察执法装备,尤其要解决好交通工具、执法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基本保障条件。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依法委托具备条件的乡镇实施部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加强基层执法监管。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三)规范执法,依法行政。一要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对执法资格的管理,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二要规范行政执法。对所有的案件,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案审委审议、告知、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操作规范,切实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三要加强执法监督。要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不规范行为,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开展行政执法评查行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比,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失职、渎职以及越权执法等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四)突出重点,搞好日常安全监察执法和专项安全监察执法行动。以防范大事故、整治大隐患为目标,把握重点季节、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点地区,突出抓好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陆运输、消防、水电路桥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日常安全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开展专项监察执法。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综合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1.煤矿。执法重点是:立即停产整顿以下14类矿井:⑴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开采突出煤层未按照省安办《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安办〔2008〕93号)的要求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带帽,并采取防突措施的;⑶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⑷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以及不按照规定地点和位置安设瓦斯传感器逃避监管部门监控的;⑸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⑹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⑺超层越界开采的;⑻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⑼瞒报事故的;⑽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⑾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⑿发生事故的;⒀未配备齐全特种作业人员且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⒁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坚决依法关闭7类矿井:⑴无证非法开采的;⑵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⑶一证多井、非法挂靠的;⑷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⑸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闭的;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状况滑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⑺省政府公告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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