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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六、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统计监测体系。各省辖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的相关公示、巡查、统计、报告等制度。县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河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动态巡查,并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巡查结果。各省辖市每季度要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所辖县(市、区)巡查监测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省辖市每月分别向省国土资源厅(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报送本市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建立和完善统计监测体系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建立目标考评体系。对所辖各县(市、区)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等情况,各省辖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进行半年和年度目标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省政府对各省辖市进行年度目标考评并通报考评结果。

  建立奖惩体系。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汇总通报各省辖市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情况,每年对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先进的省辖市、县(市、区)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后的省辖市、县(市、区)予以批评并列为重点监控地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暂停建设用地报批、核减建设用地指标等惩处措施。

  七、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核准、项目实施的核查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评价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法新建、复建粘土砖瓦窑厂及非法用地取土行为的监管和土地复垦整理项目的实施,负责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核、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标准的制定、产品确认及推广应用的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的产品检测和生产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非法销售粘土砖、掺配粘土比例标准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产品确认书的新型墙体材料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水利、河务、电力、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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