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黄河滩区砖瓦窑厂整治力度
沿黄各级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河务等部门要继续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总量控制、方便行洪、合理布局、节能环保、规模发展”的原则,加强对黄河滩区砖瓦窑厂的整治力度,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建立政府组织、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顿规范任务。沿黄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黄河淤泥砖“地产地销”的有关规定,禁止黄河淤泥砖进入“禁实”区域销售。对凡属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砖瓦窑厂和以黄河淤泥砖名义堤外取土生产粘土砖的砖瓦窑厂,由当地县级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四、继续做好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
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明确期限,落实资金,保证质量,继续加大复垦力度,及时做好已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占地复垦工作,复垦整理土地面积要达到粘土砖瓦窑厂占地总量的80%以上。要认真落实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2008年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新增建设用地奖励指标,确保省财政安排的受省政府表彰省辖市、县(市、区)的粘土砖瓦窑厂专项复垦资金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
五、严格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
严格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准入标准,按照“市场导向、节能环保、规模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各地烧结类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必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的生产工艺、原料及比例要求生产,并依法办理环评、用地、产品确认等手续。对已经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核查与监管;凡未按核准(备案)、环评、用地等批准内容及范围生产的,责令限期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限期关闭拆除并提请原批准机关撤销相关批文或证书;凡未经批(核)准擅自生产经营的,由县级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限期关闭拆除;凡未经确认合格的产品不得推广使用,对违规使用的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对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掺配粘土比例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对销售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省有关规定继续使用晾坯场的,由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限期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