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成果的意见
(豫政办[2009]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治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专项整治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巩固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同心协力、克难攻坚,深入持久地推进整治工作,取得了有效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粘土砖使用惯性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一些地方粘土砖生产出现局部反弹,特别是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全省粘土砖瓦窑厂整治工作正处于全面巩固整治成果的关键阶段,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来之不易,巩固整治成果的工作决不能放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保持清醒认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再接再厉、齐抓共管,坚持在深化整治的过程中巩固成果,在巩固成果的目标下深化整治。要继续加强宣传和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推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认识,为切实巩固粘土砖瓦窑厂整治成果、加快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严防粘土砖生产出现反弹
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关闭政策,凡属《
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和豫政〔2005〕54号文件规定的禁止与关闭范围的粘土砖瓦窑厂,必须依法关闭到位。对违规生产粘土砖或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粘土砖的场所,由市、县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同乡镇政府限期拆除,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其中,属于非法用地或非法取土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依法查处;属于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或非法经营罪的人员,由国土资源或工商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