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锁定成品油价位。按照自治区锁定的价位,昌吉州内成品油价位统一为(9.11元/公斤),各县市间因运距和加工费造成的价格差异由昌粮集团内部调整。自治区核定的油料代加工费每吨原料210元,加工损耗核定为8%,正播油葵加工出油率39%,复播油葵加工出油率35%,成品油标准为国标四级,按上述经济技术指标参数锁定购销企业成品油数量,按规定在统计报表中如实填报。料转油副产品由昌粮集团自行销售,葵粕核定为0.70元/公斤。加工损耗由昌粮集团与加工企业根据含油量协商确定,油料要在3月底加工完毕,成品油全部集并到昌粮集团。
(四)认真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3月31日统计报表中收购油料数量为准,确定转成品油数量,严禁瞒报、错报和漏报,确保成品油储存帐实相符。每周一上报料转油调出、加工、集并进度。
(五)新增自治区级储备油210万公斤由昌粮集团储存。临时成品油储备点、具体数量于今年3月20日上报州粮食局和有关部门。
(六)成品油储存期间保管费用由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公斤0.02元(每年0.24元),新增储备油价位为自治区核定我州料转油锁定装罐价位9.11元/公斤。银行贷款利息(依据农发行期末贷款余额)由自治区财政据实补贴。新增地储油保管费用执行现行标准,银行贷款利息由财政据实补贴。油料收购、保管费用(0.06元/公斤)和2%的损失损耗及收购资金贷款贴息(依据购销企业在当地农发行2009年3月底油料收购贷款余额),由自治区财政先预拨部分资金,并于2009年4月15日前据实全额下拨至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于4月20日前全额拨付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成品油保管费用从2009年4月1日起计算,保管费用和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按季度足额拨补。
三、要求
(一)成品油临时储备归自治区所有,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销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区粮食局择机通过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公开竞价或采取其他方式销售,交易价格超出锁定价格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低于锁定部分由财政足额补贴。
(二)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油料收购、加工全程的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对库存原料和成品油的监管力度,在料转油加工期间要驻厂实行24小时跟班监管,确保油料和成品油质量安全,数量真实。建立日报制度,包括油料出库、加工、成品油储存。储存期间要每10天进行一次数量核实,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验,并做好检测记录。对存放在加工企业的成品油要重点监管,购销企业对数量、质量每天实行核查并做好台账记录。凡在保管期间出现的数量短少和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全部由购销企业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县市要组织粮食等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